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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8号
司法鉴定中心
一、 右江司法鉴定中心简介
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长期以来承担着滇、黔、桂三省多地公安、检察和法院系统委托的各类鉴定。由于我中心在诉讼活动中的中立地位、规范的内部管理和技术先进的优势,而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化解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19336036200612020146030成立十年来,我中心鉴定专家们一直以最专业的技术团队,提供最专业的司法鉴定技术服务作为共同奋斗目标,面向社会受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坚守诚信为民服务宗旨,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服务准则,为社会各界各类案件提供了科学准确的鉴定依据。
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地址:百色市中山二路18号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联系人:班雅洁
邮政编码:533000
二、 业务范围
(一)法医临床鉴定 |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 | |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 |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 |
(二)法医病理学鉴定 |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
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鉴定 | |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 | |
致伤物推断 | |
伤病关系鉴定 | |
死亡时间、损伤时间鉴定 | |
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 | |
(三)法医物证鉴定 | 亲缘关系鉴定 |
(四)法医毒物鉴定 | 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测定 |
(一)法医临床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护理依赖级别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患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专业可以受理。正式受理鉴定前,本专业一般均会要求召开由法院承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及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以便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正式受理鉴定后,本专业鉴定人将会同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权威专家参与会诊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法医临床鉴定受理方式
1、委托方须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案情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诉状、答辩状、既往鉴定意见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鉴定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0776-2865586。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二8:00~12:00,15:00~18:00,周四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周三、周六8:00~12:00,逢周三、六下午、周日或国定节假日休息。
3、若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本专业鉴定人可以提供外出鉴定服务。外出鉴定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委托人解决。
4、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接受鉴定(活体检查),而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本专业可以视相应情形,受理相关案情、病历材料,出具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
(二)法医病理学鉴定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方法》SJB-P-6-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包括:机械性损伤(如棍棒、砖石、斧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坠落损伤,交通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如电击伤、高低温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自然疾病死亡,涉及法医鉴定的通常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
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等机关单位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 268-2001,以及本所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1部分:综合判断》SJB-P-1-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SJB-P-2-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SJB-P-3-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部分:现场勘验》SJB-P-4-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5部分:计算机模拟事故再现》SJB-P-5-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此类鉴定多属于交通事故意外损伤,但也可有他杀性交通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另外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如交通事故涉案者谁是驾车人、自行车持有者是骑行还是推行状态、车辆接触行人时行人处何种状态等等,也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以便明确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于交通事故伤亡的民事赔偿、维护受害方权益。
本专业室发挥多专业学科、仪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等优势,致力于对疑难交通损伤的鉴定以及损伤机制分析、计算机仿真现场重现等研究和鉴定工作。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经过医院进行治疗或抢救的案例尚需要对临床病史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死亡原因。
进行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的相关鉴定,是正确处理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途径。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的鉴定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医学因果关系准则,审查并摘抄送检材料,召开有法官在场、原告被告三方出席的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主要是听取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并对提供的材料和需要补充的书面材料在法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质证,质证后的材料将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致伤物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致伤物推断鉴定方法》SJB-P-9-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可疑致伤物进行推断或认定。
致伤物(即凶器)推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还可为审判机关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致伤物、多处损伤等案件,可以通过致伤物的推断重建事件经过、判断案件性质,从而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案件的定性、判刑和民事赔偿等提供依据。
伤病关系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伤病关系分析方法》SJB-P-10-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因构成中各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伤病关系鉴定是介于损伤和疾病之间的死亡竞争分析,必须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其主次及相互关系,是有关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名誉、罪与非罪,是有关案件(如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重要内容,相关鉴定在一些法纪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另外中毒与疾病等死亡竞争分析,亦是本专业鉴定的内容。
死亡时间、损伤时间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死亡时间鉴定方法》SJB-P-7-2009、《损伤时间鉴定方法》SJB-P-8-2009,对死亡时间或损伤时间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推断一直是法医检案及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推断死亡时间对于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损伤时间推断主要是为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推断伤后存活的时间,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等。
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对其存在的疾病或者非疾病状况进行检验,最后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
通常,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是形成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还需要综合其他检验或检查结果(如尸体解剖肉眼检查所见、毒物检验结果、临床病历资料记载等)。本专业发挥在法医病理方面的技术和设备优势,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医病理学鉴定受理方式
1、受理对象
本专业受理公安、检察、法院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各类法医病理学案件鉴定。
鉴定前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案情材料(如鉴定申请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总结、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受理条件
经审查上述材料后,具备鉴定条件、符合鉴定要求的,本中心可以受理。
(1).委托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可通过传真方式);
(2).委托机关与本机构签署委托受理合同;
(3).委托机关负责提供鉴定所需尸体、器官、组织切片和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3、鉴定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0776-2865586。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二8:00~12:00,15:00~18:00,周四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周三、周六8:00~12:00,逢周三、六下午、周日或国定节假日休息。
4、报告形式
(1).鉴定意见书:对提供的资料完整、送检材料齐全且符合检验条件的出具鉴定意见书。
(2).检验报告书: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并报告结果的,出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
5、出具报告时间
本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一般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三)法医物证鉴定
亲缘关系鉴定
遗传学理论已证实,子女的基因组DNA各有一半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一方。亲缘关系鉴定就是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
亲缘关系鉴定的应用范围包括:
通常亲缘关系鉴定适用于认子(亲)相关的家族亲缘鉴定案例,如失散多年的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的认亲,这对于满足相关家庭的亲情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可用于以下一些案件中:
1.户口申报中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2.离婚、财产继承案中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3.婴儿错抱案、拐卖儿童案中身份的鉴定
4.移民案中有关人员的亲缘关系鉴定
5.强奸致孕案中确定胎儿的亲生父亲
6.其他一些需要确认争议个体间亲缘关系的鉴定,如同胞关系鉴定、祖孙关系鉴定等
个体识别
科学研究已证实,一个人从受精卵的形成开始,他(她)的基因型就已确定并终生不变。因此,根据某个体遗留的生物学物证(如血液、精液、烟头、毛发等),通过DNA分型检测、比对和相应的理论计算,可以得出这些生物学物证是来自这个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个体识别的应用范围包括:
1.交通事故案中,对于驾驶员的认定;
2.交通事故案中,对于受害者的同一认定;
3.交通事故案中肇事车辆上不明来源血迹、残留物的鉴定;
4.失踪人员的同一认定;
5.重大灾难事故中遇难者的同一认定;
6.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
7.造血干细胞移植前后供体与受体的基因型比对;
8.医疗纠纷、骗保案中石蜡包埋组织块或染色切片等的身源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受理方式
1、受理对象:
(1)受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业务
(2)受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团体委托的业务
(3)受理个人所委托的业务
2、受理方法:
(1)单位委托:单位带当事人来进行鉴定时,需持有委托书、介绍信
(2)个人委托:当事人一般需携带身份证件、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簿。如当事人以邮寄血样的方式委托,本中心也受理,但当事人必须对样本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条件:
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到本鉴定中心进行静脉血采集。
4、报告形式:
(1)鉴定书:对提供的资料完整、送检材料齐全且符合实验条件的出具鉴定书
(2)意见书: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且送检材料不完全符合实验所需的,可就委托要求出具倾向性意见书
(3)检验报告书:对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并报告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书
5、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逢周六、周日或国定节假日休息。
6、出具报告时间:
本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一般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四) 法医毒物鉴定
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测定
法医毒物鉴定受理方式
1、受理对象
本专业受理公安、检察、法院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血乙醇测定业务
2、受理条件
(1).委托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委托机关负责提供鉴定所需血液标本。
3、鉴定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逢周六、周日或国定节假日休息。
4、出具报告时间:
本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一般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三、鉴定中常见问题
(一)、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答: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 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 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二)、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轻、重伤鉴定?
答:
1、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
3、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
(三)、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1、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包括案情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诉状、答辩状、既往鉴定意见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
4、既往鉴定记录或报告。
(四)、鉴定受理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报告?
答:以鉴定时合同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
注:这里的鉴定时间指工作日(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取报告时需要哪些材料?
答:1、若当事人本人来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和收费发票;
2、若委托他人代领,需同时提供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复印件(复印于A4纸)及收费发票。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成立右江司法鉴定中心的决定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审查核实,批复我院设立“右江司法 鉴定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管理, 经院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及相应机构成员如下:
负责人:韦忠恒
副主任:班雅洁
【司法鉴定中心】
执业司法鉴定人
姓名 | 职务 | 技术职称 | 执业类别 | 执业证号 |
卢运龙 | 病理科主任 | 副教授 | 法医病理鉴定 | 451311001001 |
唐奇燎 | 讲 师 | 法医病理鉴定 | 451311001002 | |
黄炳臣 | 副教授 | 法医病理鉴定 | 451311001003 | |
林 栩 | 附院副院长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05 |
彭维波 | 创伤骨科主任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07 |
唐毓金 | 附院院长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13 |
马文豪 | 眼科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15 |
浦 涧 | 肝胆外科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16 |
卢 冬 | 检验科副主任、医务部副部长 | 主任技师 | 法医物证鉴定 | 451311001019 |
黄祖良 | 药学院院长 | 教授 | 法医毒物鉴定 | 451311001021 |
韦忠恒 | 附院副院长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1 |
黄海能 | 神经外科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3 |
李 俊 | 口腔科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5 |
罗群强 | 手足外科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6 |
李生平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7 | |
覃继新 | 耳鼻喉科主任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8 |
黄志群 | 整形美容外科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09 |
陈宏明 | 心胸血管外科主任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11 |
岑 朝 | 质控科科长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4001012 |
罗 斌 | 检验科副主任 | 副主任技师 | 法医物证鉴定 | 451314001014 |
潘国刚 | 副主任技师 | 法医物证鉴定 | 451314001017 | |
谢克恭 | 脊柱骨病外科副主任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25 |
黄 群 | 泌尿外科一病区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27 |
黄华东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29 | |
黄勇平 | 泌尿外科二病区主任 | 主任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1001030 |
韦叶生 | 检验科主任 | 教 授 | 法医毒物、物证鉴定 | 451311001032 |
王俊利 | 纪委副书记 | 副主任医师 | 法医毒物、物证鉴定 | 451311001033 |
班雅洁 | 鉴定中心副主任 | 医 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51316001008 |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016年12月12日
司法鉴定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一、法医类鉴定 | |||||
类别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最高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一)法医病理鉴定 | 1 | 早期尸表检验 | 具 | 500 |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
2 | 晚期尸表检验 | 具 | 1000 |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烈性传染病尸体加收50% | |
3 | 早期尸体解剖 | 具 | 2500 |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 |
4 | 晚期尸体解剖 | 具 | 4000 |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 |
5 | 开棺验尸 | 具 | 6000 |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 |
6 |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 例 | 1000 |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 |
7 | 致伤(死)物认定 | 例 | 1000 |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 |
8 | 脏体硅藻检查 | 例 | 700 | ||
9 |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 例 | 500/1000 |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 |
10 |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 例 | 3000 | ||
11 |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 张 | 70 | ||
12 | 特殊染色技术 | 张 | 100 |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 |
13 | 电镜病理检查 | 标本 | 300 |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 |
14 | 尸体X光检验 | 张 | 80 | ||
15 | 尸体CR检验 | 张 | 150 | ||
16 | 法医现场检查 | 例 | 1000 |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 |
17 |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 例 | 1200 | ||
(二)法医临床鉴定 | 18 | 损伤程度鉴定 | 例 | 300/800 |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19 | 伤残程度评定 | 例 | 700 |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
20 | 伤病关系鉴定 | 例 | 1000 | 同上 | |
21 | 诈病、诈伤鉴定 | 例 | 1500 | 同上 | |
22 | 医疗纠纷鉴定 | 例 | 4300 | 同上 | |
23 | 劳动能力鉴定 | 例 | 700 | 同上 | |
24 | 活体年龄鉴定 | 例 | 800 | 同上 | |
25 | 男性性功能评定 | 例 | 700 | 同上 | |
26 | 听觉功能评定 | 例 | 700 | 同上 | |
27 | 视觉功能评定 | 例 | 700 | 同上 | |
28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例 | 900 | 同上 | |
29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例 | 600 | 同上 | |
30 | 后期医疗费评定 | 例 | 600 | 同上 | |
31 |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例 | 600 | 同上 | |
32 |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 例 | 600 | 同上 | |
33 | 治疗时限评定 | 例 | 600 | 同上 | |
34 |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 例 | 800 | ||
(三)法医物证鉴定 | 35 |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 样本 | 150 | |
36 |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 样本 | 100 | ||
37 |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 样本 | 100 | ||
38 |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 样本 | 100 |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 |
39 |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 样本 | 800 | ||
40 |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 样本 | 150 |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 |
41 | ABO血型的DNA检验 | 样本 | 500 | ||
42 | 常染色体DNA检验 | 样本 | 1000 |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 |
43 | Y染色体DNA检验 | 样本 | 1200 |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 |
44 | X染色体DNA检验 | 样本 | 1200 |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 |
45 | 线粒体DNA检验 | 样本 | 1500 | ||
46 | 种属的DNA检验 | 样本 | 1000 | ||
47 | 性别的DNA检验 | 样本 | 500 | ||
48 | 动植物的DNA检验 | 样本 | 2000 | 不含人类 | |
49 | 其他法医DNA鉴定 | 样本 | 300 |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 |
50 |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 例 | 500 | ||
(四)法医毒物鉴定 | 51 |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 样本 | 280 | |
52 |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 样本 | 300 | ||
53 |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 样本·目标物 | 1200 |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 |
54 |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 | 样本·目标物 | 800 |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 |
55 |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 样本·目标物 | 1000 |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 |
56 |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 样本·目标物 | 1000 |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 |
57 |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 样本·目标物 | 1000 |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 |
58 |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 样本·目标物 | 2100 |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 |
59 |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 例 | 800 | ||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 60 | 颅像重合鉴定 | 例 | 1200 | |
61 | 颅像面貌画像 | 例 | 1000 | ||
62 | 颅像面貌塑像 | 例 | 500 | ||
63 | 尸骨个体识别 | 例 | 1000 | ||
64 | 人类学骨龄鉴定 | 例 | 1000 | ||
65 |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 例 | 500 | ||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 | 66 | 精神状态鉴定 | 例 | 500 |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
67 | 刑事能力评定 | 例 | 1300 |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 |
68 | 民事能力评定 | 例 | 1500 |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 |
69 | 诉讼能力评定 | 例 | 1000 |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 |
70 |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 例 | 2000 |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 |
71 |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 例 | 2000 | ||
72 |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 例 | 1000 |
注:“法医类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