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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农合服务
百色市参保人员转院管理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
(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